田底权
tián dǐ quán
释义:土地私有制下,允许农民交纳佃租永久耕种或放牧,而地主仍保留土地所有权的权利。
- 田底权 [tián dǐ quán]
亦称“田骨权”。与永佃权或田面(田皮)权相对,指土地私有制下,允许农民交纳佃租永久耕种或放牧,而地主仍保留土地所有权的权利。在永佃制下,地主对其土地所拥有的所有权。田底权可以单独转让,不影响农民的田面权。】田底权的发生较早于田面权。田底权早在唐代因包佃制产生。《唐律疏议·杂律》:“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,隐而不送者,计合还主之分,坐赃论减三等。”《疏议》:“藏在地中,非可预见,其借得官田宅者,以见住,见佃人为主,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,合与佃住之主中分……借得之人,既非本主,又非施功,不合得分。”在提到的田主、借田人、作人三种人中,唐律规定田底发现的财物应由田主和作人对分,借田人(二田主)不得分享。《宋刑统》、《宋会要辑稿》也有类似的记载,均说明土地所有权人对田底发现物享有相当程度的所有权。永佃制产生后,田底权和永佃权关系日趋复杂,田骨、田皮均可同时或分别出租、出典、出卖。永佃权人复可转租。田底权人除享有土地所有权外,还可购回田皮(田面)权,另行招佃收租。